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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妻子因病去世后,甲的岳父仍与甲一起共同生活,由甲赡养。甲与丙再婚生活后,继续照料乙的日常生活承担乙的生活费用。2007年10月20日乙去世留下遗产房屋一栋,因为该房屋的继承问题甲和乙的儿子丁发生纠纷,并认为甲的女儿戊已代位继承了乙的财产为由否认甲对乙的遗产的继承权。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乙的财产继承权。甲有无赡养其岳父的义务,为什么?对其岳父的遗产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滕德强律师 贵州-遵义 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
从事律师执业五年以上,办理过近千起民商事案件,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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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共党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15年法律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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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律师行业20多年,精通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各类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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