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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刑事辩护7天前

甲(19岁)家中人多房少,长期借宿其叔乙家。2022年9月28日,甲在叔乙家闲着无事,想找本杂志翻阅,就随手拉乙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人民币,顿起贪心,偷偷从中抽走50元。乙大意,没有发现。甲得逞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10月、2023年3月两次窃取其人民币600余元。当甲又于2023年6月10日趁乙家无人之机,打开抽屉欲寻找现金时,不料被躲在家里逃学的乙之子丙发现,遂案发,甲家属代其偿还了乙的损失。乙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甲。
问题:检察院认为甲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辩护律师对罪名或理由持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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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允飞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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