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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公办学校的见习老师,23年8月底和学校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见习协议,协议中写明:甲方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12月底本人发生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被交警判定为次要责任,出院后询问学校保险理赔相关事宜时,学校回复说为本人缴纳的是校方责任险,无法理赔。请问校方责任险是否属于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向学校申请补偿?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付建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在全国多家知名媒体担任社会热点事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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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6年河南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进入律师行业,具有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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