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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李某、王某和薛某作为发起人,准备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为5000万元。四人共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中约定刘某认股500万元,李某认股200万元,王某和薛某各认股100万元,均于公
马向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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