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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县房产纠纷1个月前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于2014年10月14日借开发房产,5万元,2015年6月1日借10万元..2015年11月18日借7万元,不要利息,开发房产返不启钱,无奈情况给开发商协商帮他介绍把房子卖出门去,2017年1月23日价格各方面谈好签定购房合同,于2017年2月1日付款10万元交给开发商,开发商同时写好收条,开发商收到钱后返还给我的原借款,我收到钱后把原来借的10万元借条还给开发商,2018年2月1日购房人又付7万元与上次一样交接。现在开发商说没有收到钱,说我收了没有给开发商,在法院告我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他以出收条的2笔17万元及资金占用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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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玉石律师 重庆-渝北区  重庆君纵律师事务所

周旭律师 重庆-渝北区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龙启洪主任 重庆-渝中区  重庆精英律师团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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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渝兰律师 重庆-渝北区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张艳律师 重庆-江北区  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

黄海邻律师 重庆-渝北区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伍崇新律师 重庆-渝北区  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

徐进松律师 重庆-南岸区  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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