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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5日起,Z公司陆续向W公司出租钢管、扣件,2019年8月23日,Z公司(出租方)与W公司(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W公司向Z公司租赁钢管、扣件,租期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合同中双方具体约定了各种器械的租金、履约方式、双方责任,以及违约责任。2019年9月19日,W公司支付押金5万元。2020年年初,某全球性疫情暴发,W公司为响应国家号召延迟复工。截至2020年6月30日,W公司陆续归还部分租赁货物后,尚欠部分货物未归还。根据合同约定,因W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现须支付69万元,W公司支付16万元租金后,尚欠53万元(未抵扣5万元押金)。为本案保全,Z公司产生保全保函费1000元。W公司主张,疫情期间产生的租赁费应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减免。 请分析W公司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李金锁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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