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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借款给一事业单位,合同约定了资金用途,还款时间,利息约定不明确,后按合同法六十一条双方协定了利息标准,按同期银行利息每万元每天3元2角5分2厘结算,由于借款人逾期近六年,所以我以民间借贷的关糸起诉,法院确定了合同內,外的利息标准己作判决,由于借款单位违背合同资金用途,将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借给他人投资酒店盈利营业而改变用途,属于违约行为,我和借款人约定,按中国人民锒行规定执行,所以我能以合同纠份的案由从起诉,按合同法197,203条规定追究借款合人合同期满内的违纷责任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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