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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准备作为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为6000万元。四人共同签署了一份发起人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甲认股600万元,乙认股200万元,丙和丁各认股100万元,且需要在公司成立前缴足。之后这四人向社会募集了剩余股份。股份募集完毕后,四名发起人共同筹备公司创立大会,准备在会上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决定公司管理机构设置等。在筹备过程中,乙和丙对公司事项发生分歧,创立大会拖延到3个月之后才得以召开。创立大会顺利召开后,股东大会委派股东王某申请公司登记。
试分析:
1、甲乙丙丁四人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是否合法?
2、四名发起人的认股数额是否合法?
3、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是什么?本案中召开创立大会的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申请设立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胡国庆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法学博士,广东潮州人,获中央电视台、广东卫视等媒体报道,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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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承办的案件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将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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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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