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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老师,属于销售岗位。现在对于公司的新规定:如果有事需要请假,那么请假之后要按实际出勤天数来算工资提成,比如一个月上班26天,请假了10天,假如总业绩是26W按比例扣,也就是剩下的业绩只剩16W了,并且还要扣工资。我想问一下这样的制度是合法的吗?
雷玉娴律师 广东-东莞 广东商格律师事务所
薛莹荣律师 广东-深圳 北京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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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律硕士,1999年从事律师职业,为近百家企业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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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惠律师,1970年生,1993毕业于青岛化工学院(现为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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