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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废标
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中,我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对于质量保证一项遗漏未填写,但在投标文件中已作出相应并已明确说明指出,但招标代理公司给与我公司废标处理,请问合理吗?投标函中遗漏质量保证是否属于细微偏差,可以予以补充说明?
佟辉律师 江苏-苏州 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
朱健健律师 江苏-南京 北京市东卫(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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