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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总额确定为3000万元,其中1200万股
由7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余1800万股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筹措。在
此基础上,7家发起企业制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并于同年12月,发起企业认足
了1200万元的股份,出资方式有现金、厂房、设备、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为了企业成立以及早期开展经营活动,发起人共同商定成立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筹
建处,进行公司的筹备工作。
这样有违反公司法吗
黄维宝律师 山东-青岛 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从业20余年,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行政案件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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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辽宁大学律师专业,专职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作为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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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承待人以诚,立世以信的理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本人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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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艳梅律师,是沈阳律协公司及投资并购委员会成员,亚洲风险与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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