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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执行申请人追加已转让股份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理由是公司资产不足以负担债务,公司具备破产条件而没有申请破产. 这个理由怎么驳回呢?
郑勋律师 福建-福州 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
从事专职律师十余年,办理刑事案件五百余件,民商事案件千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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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开始执业,所在律所合伙人。执业履程中办理过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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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协会会员,四级律师,法学学士学位,高级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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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梅律师,法律硕士、中共党员,执业多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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