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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乙公司发函称,“我公司想要向贵公司采购1000只花瓶,半个月内交货。”7月10日乙公司回函,“我公司货源充足,每只60元。”7月11日甲公司回函,“同意”。 7月13日乙公司收到回函,于7月15日发货。那么甲公司7月5日的发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黄维宝律师 山东-青岛 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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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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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具有非常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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