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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伍万元本金及利息20%。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因被告姚升买的挖机是分期付款的,到期了未付,厂家停止了他继续使用,当时我女婿跟他当徒弟,我女婚找到我让我帮姚升借钱,我当时说没有担保不放心不敢借给他,于是姚升就找李帅作担保。当时借现金四万元,借条上被告打了伍万,说这一万作为一年的利息,一年还清,如果没还每年按20%利息算。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到去年电话也打不通了,拉黑了。故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伍万元及每年20%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夏振华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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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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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主要提供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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