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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公司与房屋产权人签定了租赁合同,若将该租赁场地托管给一自然人,由自然人注册机构经营,相应投资、收益及风险由自然人承担。举办者为该有限公司,出资人为自然人的情况,可否由该自然人担任新机构的法人代表?
陈再雄律师 江西-九江 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
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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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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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办理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税务、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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