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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于2019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四人约定每人出资100万:甲设备出资,乙和丙货币出资,乙丙手头没钱,都约定先出20万,剩下每年出10万。 T劳务出资。2020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戊入股。2020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6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乙的出资还有30万未缴纳(1)公司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对于股东乙未按期出资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林圣和律所合伙人 江西-南昌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郑凤贞律师 江西-吉安 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
崔庆国,昆明医科大学医事法学专业毕业,昆明市律师协会医疗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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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就职于检察院公诉,批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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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3888400690。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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