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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公司法务1个月前

告知函
至:周宏伟 13338678808
(张家港蓝博公司)杨舍镇泗港西新路
江宏与周宏伟于2017年12年29日通过微信方式确定染色加工单价 (具体内容有复印件)从2018年 3月~2019年7月江宏按开票价付周宏伟染色加工费约60余万元(具体有付款记录)至今未开票 2021年9月通过税务部门要求开票 周宏伟以私人汇款为由拒绝开票 现告之周宏伟将此款按不开票差价约5万元退还给江宏 !

上述情况 特书面告之


仪征利诚 2021 11 6

1位律师回复

石志忠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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