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完毕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九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
二、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九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三、申请执行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四、向法院申请特殊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因私消费行为可以申请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六、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可以申请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特定紧急情况可以申请暂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
八、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申请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