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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共三个儿子,两处平房:一处四间屋子,一处三间屋子。多年前分家情况:大儿子二儿子平分一处四间屋的房(每人两间屋子),三儿子和老人共同居住在三间屋子的平房(每人一间半屋子,分火吃饭),并共同商定老人一直居住在此,三个儿子共同赡养老人,百年后此处房产全归三儿子所有。因为三兄弟当时关系和睦、彼此信任,这些都是口头商定,无法律依据。2015年三儿子提出房屋漏雨且不必再修补,他愿意拆除并全资盖二层小楼且仍然保证老人在此居住,大儿子二儿子应允。2016年楼房盖好后老人入住。
2021年三儿子提出已将楼房整体出租但保留老人一间卧室和卫生间,没有厨房,所以老人无法自己做饭吃。大儿子二儿子不同意三儿子将房屋出租,但三儿子说已签合同,同时老人也不愿搬走。于是三兄弟商量给老人轮流送饭问题,三儿子又提出夫妻在闹离婚无法送饭,问题悬而未决,期间然后一直由二儿子送饭。
承租人到来后在此开办了农家院,三儿子私下和老人说吃饭问题已解决,即承租人给老人送饭,老人应允,之后老人自己交给承租人2000元饭钱和米面。由于老人自己答应,大儿子二儿子便没再干涉。
但一年后三儿子说此后二年不再管老人的吃和住问题,由大儿子二儿子管理,老人此时也不再表态。问题是之前关于居住有口头协定,本不是问题,但三儿子不遵守。吃饭问题变成是三儿子管理了一年,并且不断翻旧账要体现他付出最多,但事实不是。请问这说得过去吗?很憋屈,不知道怎么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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