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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合同纠纷1个月前

樊律师你好:我有一个合同问题,
我工厂在今年6月30号收到一个订单订货方要求30天内交货,货品为客户定制产品,他们支付了大约10%预付定金。我们工厂于8月1号微信告知货品已经好了,让客户尽快安排尾款出货,这个货品到现在12月28号 订货方依然不出货。中途电话 微信催了 很多次。依旧不予理会。如今已经电话不接 信息不回了,我们工厂在浙江义乌。订货方在江苏徐州(徐州荣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订货单没有注明合同签订地,有注明收货地址为江苏徐州。 请问我可以在我们工厂所在第起诉他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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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深律师 浙江-金华 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

  • 可以的,可以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你们是接收货款的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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