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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经济纠纷1个月前

没退保哪来的现金价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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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新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儒玥律师事务所

  •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概率来确定保险费率,事故发生概率高则保险费率高,反之则保险费率低。但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

      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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