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四川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成都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不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合同会中止。假如现在保险合同因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而中止,在中止期内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张晓斌律师 四川-达州 四川省大竹县文星法律服务所
全日制本科学历,法学专业,具有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擅长各类常
帮助人数:114人 粉丝人数:1535人
袁瑜律师,曾在司法机关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代
帮助人数:63人 粉丝人数:1302人
徐雁双律师先后在光电行业上市公司担任公司法务及证券事务代表,
帮助人数:804人 粉丝人数:2972人
2000年至2010年在广南县公安局工作;2010年至今在云
帮助人数:1人 粉丝人数:229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