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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12月7日,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开展2021年度专利奖励申报的通知》(天市监〔2021〕112号),本人于文件规定时间之内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申报了2个专利,2022年1月10日《2021年度天台县专利奖励受理情况公示》,本人两个专利均通过审核,分别为32号和79号。本人于2022年8月17日收到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收入人民币4000元,交易附言为 2021年专利授权奖励,本人对于奖励金额存在异议。根据申报通知中明确“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政办发〔2020〕25号)、《天台县专利奖励办法》(天政办发〔2018〕68号)文件,开展我县2021年度专利奖励申报工作。”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天政办发[2018]68号)第七条中明确“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0元”。
二、后经电话联系市场监督局,给的回复是2022年8月10日, 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共同制定了2021年专利奖励方案,2021年发明专利的补助标准政策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件执行,方案经第十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明确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
三、《天市监〔2021〕112号》文件于2021年12月7日发布,《2021年度天台县专利奖励受理情况公示》文件于2022年1月10日发布,文件均明确按“《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政办发〔2020〕25号)和《天台县专利奖励办法》(天政办发〔2018〕68号)”文件执行2021年度的专利奖励工作,受理情况也已进行了公示。
四、《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件于2021年1月27日发布,至2022年8月10日,天台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研究专利补助政策足足有一年半时间。期间没有进行任何的拟对我县专利补助政策进行调整,向社会征求意见,也未见拟对政策进行调整的相关公示文件。在未废止和修改有关文件的情况下,等准备发放补助资金,直接开个会议说变就变,将2021年发明专利补助标准降为2000元。
五、2020年发明专利补助标准按文件执行补助了每件2万元,2021年直接开个会议就降为每件2000元,天台县人民政府、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执行明显有失公允原则,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王绍旺律师 浙江-台州 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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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张晓斌律师 四川-达州 四川省大竹县文星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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