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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婚姻家庭1个月前

案情:1988年1月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辛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新开路街道办事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小辛(1985年6月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育费25元,每月男方可看望孩子,并能接回北京(即男方家)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没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办。1989年1月,张某再婚后,辛某几次去接孩子未成。1990年1月9日,辛某从张某之母家,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张某以侵害抚养权、监护权为由,向住所地法院起诉。 问题分析:法院是否应当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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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志好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

  • 你好,抚养权只是孩子跟一方生活,并不是任何一方附属,不存在侵权,司法实践,即使小孩判给一方抚养,另一方不给小孩,法院也不可以强制执行,因为属于人身权力,不可以强制执行。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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