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3日发布并施行的《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羁押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的;
2、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的;
3、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
7、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以及恢复审理的;
8、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为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
9、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也即存在以上几种情形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羁押期限摸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