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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薪不发,至今日11月23日还未发6月份工资。向老板催工资,以各种理由不发,公司不辞退我们,但我们继续工作下去又拿不到工资,该情况是否符合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吗?能按第四十六条提出经济赔偿吗?实在撑不住了,是先按程序离职还是直接去劳动部门立案,哪种方式可行?如果自己先办离职手续,与公司协商不能结工资,再去劳动部门申诉,是否对自己不利,影响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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