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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2年7月1日租赁房东的位于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36号鑫苑国际城市花园2单元1-522的房子,并与被告于2022年6月27日晚上8:30左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1年,从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租金每月1700元,签订合同当日押金租金共计6800元全部缴清。本人因工作变动原因于2022年6月30日早上8:20提出“提前解约”,并就此与被告进行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协商过程有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为证,经协商无果,确定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房东愿承担中介费850元和扣除押金的5%共计935元作为赔偿,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的5865元。
其中,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按规定被告有义务在2022年7月1日前交房。本人签订合同后,于2022年6月28日晚上6时拿到钥匙,但并未搬家,房子尚未使用,无使用痕迹和无损害情况。合同中规定押金只用于房屋损坏的赔偿,合同中规定双方若提前解约也只是扣除押金的5%作为赔偿,除此之外押金再无其他用途,本人原因遵循合同执行扣除押金的5%。
本人于2022年6月30日早上8:30提出解约与被房东进行协商,由于多次协商无果,协商过程中自协商之日起直至合同解除期间产生的额外费用,原告不予承担。
要求房东扣除中介费850元和押金的5%共计935元,剩余586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并签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确认书》。请问能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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