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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保山建筑工程1个月前

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修建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修建设计院和丁修建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材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举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举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材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举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举行验收,发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适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举行仔细勘察即自行举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负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有被告,裁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负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具体的有哪些的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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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祥律师 云南-保山 云南祥诺律师事务所

  • 答: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甲电讯公司与乙修建承包公司之间形成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乙与丙修建设计院之间形成工程勘察设计分包合同关系。
    构成要素(责任归属):一是乙修建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二是丙修建设计院作为工程勘察设计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乙修建承包公司负责;三总承包单位乙修建承包公司与分包单位丙修建设计院对分包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情景中,个案详情有所差异,为了精准快速的解决您的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向专业律师说明详细情况,1对1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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