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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债权债务1个月前

案外人执行异议提交15日法院未作回应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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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仁琼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到法院执行庭查询裁定书情况,不服裁定,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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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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