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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婚姻家庭1个月前

结婚三个月 觉得性格不合要离婚 彩礼要全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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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飞风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的返还范围有什么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

    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三、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彩礼实际上就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财产赠与行为,受赠者一般是女方、或者是女方的家长。需要注意的是,女方在婚前要求男方支付彩礼是可以的,但索要的彩礼数额不得过高,这是由于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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