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4、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部令(第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以上答复仅仅是根据您的口述提问进行的初步咨询建议,如果需要进一步的详细回答,请提前预约律师通话或见面,以便得到更为全面精准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