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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阳谷县泰格小区的业主,2017年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预售房产合同,合同约定2016年10月1日开工,2018年10月1日前竣工合格交房,交房时才发现本合同是开发商从房管局系统打印的2000年版本的,房价内不包含开口费的,由购房者交房时另行缴纳,但是据业主查找法律文件,国家于2001年,山东物价局2001年,聊城市2014年都发布过不允许另外向购房者收取基础设施开口费,这些费用由开发商在建设规划时计入土地成本,2015年合同版本就已经不含有开口费,但是阳谷县房管局给开发商提供2000版本另外收取购房者开口费的合同,我认为这是房管局不作为,懒政,不执行国家、省里、市里的文件,而为了某种利益,和开发商合伙诈骗购房者,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利用合法的形式(购房合同)来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的,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我们是经济诉讼开发商,还是行政诉讼阳谷县房管局,请赐教,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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