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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一个民事继承纠纷案件,因诉争房屋单位某央企公司与本案的被告之一有利害关系,拒不提供房屋的历史档案材料,导致我方因举证不能连续败诉。二审终审败诉后,我方曾通过信访途径取得了央企公司出具的其对上级主管单位做出的张冠李戴的《回复》,里面暴露出我们案件的关键性证据材料一直都在,从未遗失。这彻底推翻了房管科负责人之前的:单位多次搬家,档案遗失。没有依据无法开具证明的说法。但央企公司处理我们这个信访事项也是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多处违反《信访条例》的法定程序和规定,导致我方在再审时只提供了证据线索-该《回复》原件,因不符合程序性审查,再审被裁定驳回。请问一下律师:就央企公司的行为,我方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还是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来进行追偿?
李庆欢律师 广东-中山 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
王继律师 河南-周口 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
杨永春律师 云南-昆明 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
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从业十余年,擅长不动产、婚姻家庭、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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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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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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