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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期间借款五十万元,签订了抵押协议,借款协议和借款辅助协议(辅助协议里面写明:甲方向乙方借款五十万现金,每月向乙方支付费用贰万伍仟元整),期间因合伙人捐款逃跑,我独自还钱,在2014年9月开始陆续还钱,口头约定不收利息只收本金,还至11月份剩余十万,实在无力偿还,用房子的剩余房款抵押,让他处理,剩余房款价值15万元,从2014年11月开始一直到2018年2月,他收回13.5万元,没有给我通知,我是在国庆节发现他已经把房款拿到手了,于是找他讨要剩余的款项,被告知,加上他的本金、利息、要房子时候产生的费用共计13.5万,15万要回13.5万剩余的1.5万是他私自让出的,我找他要钱,他不给我,给我算利息,费用,最后实在是没理由了,让我自己去要剩余的1.5万。我后来从网上查询得知,利息超过国家36%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返还,请问律师这用情况怎么办?可以起诉要回多余的利息吗?或者是怎么能要回除去他的十万剩下原本属于我的那份钱?
问题补充:
在2014年9月前的10个月内每个月2.5万元的利息,没有拖欠过!口头约定不收利息是从2014年9月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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