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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房产纠纷1个月前

您好!我是陈邢枫,2020年5月在广东买了一套房子,由于当时首付不够,向开发商借了首付,并且向开发商打了借条,约了每个季或者一年给他们还一笔钱,两年内还清,购买合同上注明8月份交房给我,但是过了9月,我还未收到房子,开发商以借款未还请 ,不给我交房,双方协调好多次,未果,所以从2020年9月开始,也没有还相应的借款,直到现在,我还一直与他们协商,都没有结果,请问一下,我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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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霞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 “首付贷”近些年一直是被关注的焦点话题。你这种类似于“内部首付贷”的形式,只要和开发商签订“借款合同”,就可以选择低于法定比例付首付。在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央行、银保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表示,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该文件首次明确了首付贷“违规”的性质。给你一个参考案例 ,(2020)皖15民终1312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应否还款。李石亮因购买商品房未支付首付款,而向和平置业公司出具414000元借据,形式上表现为民间借贷,实质上是以借据的形式确认尚欠首付款的事实,故本案案由实际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借据中约定“第一次于2019年5月23日前偿还138000元,第二次于2020年5月23日前偿还138000元,第三次于2021年5月23日前偿还138000元”,该约定对李石亮具有约束力,李石亮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李石亮已偿还88000元,对剩余到期款项,应承担还款责任。”这种行为虽然违规,但从案例来看,对于借贷合同的效力是肯定的。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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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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