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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所学校工作,是该小编外合同工,从2006年8月一直工作至今,然而,2006年8月至2010年9月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保与医保 到了2010年11月开始缴纳社保,同年12月开始缴纳医保(原因是当时学校忘记缴纳了),请问我现在可以向单位申请补交2006年8月至2010年10这段期间的社保吗?如果可以,要凭哪一个法律哪一个条款让单位补交并且方便财务科方便做账?如果单位不肯补交,我该怎么做,既可以补交这段期间的社保,又不冒犯到单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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