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宣城市

首页  > 法律咨询  > 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青海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果洛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百度小程序用户

青海-果洛劳动工伤1个月前

¥9.90

孩子在学校受伤谁负责

查看张淑蓉律师的回答

张淑蓉律师 青海-西宁 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

  •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一般以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协商一致为准。

    一般赔偿金额不会超过你所遭受的损失金额。(不得利原则)

    你可以要求以下赔偿:

    1、医疗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等)

    2、监护人的误工费(因照顾孩子导致的工资损失)

    3、住院营养补贴(为改善营养、伙食)

    4、其他经济损失

    一般而言,你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说明你要求的赔偿是合理的。比如,医疗发票、监护人的工资单&请假单等等。

    1个月前

  • 1、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孩子受伤

    赔偿方:学校。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学生在学校嬉闹、打架受伤或是自己受伤

    赔偿方:自己有过错的把自己负一定的责任;有侵权人的,侵权人负一定的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的也负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司法实践中,以上各方具体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由法院综合考虑具体案情进行分析确定。

    1个月前

  • 值得一听

    您好,老人65岁想一次性补交社保,大约交多少钱? 95606人收听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公务员退休后嫖娼会影响工资吗 73870人查看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发布咨询

    关注法妞问答,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194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