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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张律师,我在2017年以我个人的名义跟杭州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整体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造价1500万,合同约定公司收取税金、管理费等大约百分之七个点左右,工程所有事项由本人自己负责,(这项工程是该公司中标的),工程于2己018年时完工,工程款也已跟建设单位结清,本人在这项工程中亏了一百多万,全部自己负责。2021年10月份突然接到该公司领导电话,说你承包的这个工程税务部门已查到有180万发展存在偷税漏税问题,税务部门要处理。
请问张律师,第一这个承包合同有效吗?第二税务部门对这个发票处理应该由本人个人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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