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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刘先生于1942.4月出生,故于2021.9月。
刘先生1966年在武汉工作并结婚,配偶张女士,1969年生有一女,长女刘1,后1974年配偶张女士因病过世。
刘先生1976年转业回到原籍北京,居住在刘先生父亲家平房(没分房子),带着刘1生活。1980年再婚,配偶丁女士1940年生人,婚后居住于配偶丁女士母亲家平房(因为环境稍微宽裕,并且照顾丁女士母亲方便),而刘1便继续同爷爷姑姑等家人生活在一起(户口,学籍)。1984年生有一女刘二,为本人。后1987年丁女士母亲过世,丁女士父亲于1974年过世。
1989年,刘先生所在单位航天五院分房,公房,一家三口便搬到五院院内家属院居住。1990年,也将刘1女士接到此房内同住,因为刘先生父亲身体也不好了,也因为有了独立住房。
1993年,本人母亲丁女士因病去世,去世前,丁女士由于母亲1987年去世,担心遗产问题,便将丁女士母亲平房出售给房二公司,十万元整,分得3.33万元,存于自己名下账户。刘先生父亲也于同年因病去世!刘先生母亲于1945年去世。
1996年房改,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刘先生交原住房,换同院稍大面积住房并参加房改,折算刘先生和本人母亲丁女士工龄(大约父亲口述65年,具体要调档案查明)。后于1999年交剩余房款1.8万元。由于当年收入较低,此房款缴纳刘1可证明是用了我母亲买房的钱所支付,但无确凿证据。此房屋便是遗产继承的房产。
2007年3月刘先生再婚,配偶谢女士1953年生人,谢女士为科大老师,有一所住房位于科大管庄校区,为房改房,何时折算工龄交钱未知。谢女士有一女牛某,牛某1995年生人,结婚后搬至刘先生住所居住,孩子落户刘先生居所,为了转学,入学后转回交道口平房。2007年6月谢女士父亲过世,无遗嘱,谢女士法定继承交道口平房两间(有房本),存款未知。2011年11月,刘先生谢女士感情不和离婚(因为之前为谢女士牛某打架,我们也参与其中,给两位老人讲过利害关系),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不知。2014年4月,两人复婚领证(大体是刘先生听了继子女年满18这个事情,但认可谢女士),谢女士和已成年牛某还是居住在刘先生居所,出租着管庄和交道口两处房产。
2021.9月,刘先生过世,2021年春节主动跟本人谈及房子问题(购买的钱有我妈的,折的工龄有我妈的等,让我凑钱给谢女士和刘1一些补偿,大概三百万就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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