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普陀区

首页  > 法律咨询  > 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 上海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百度小程序用户

上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1个月前

¥9.90

我在上海一个建材市场里面开了一家便利店,门头挂的广告牌写的是两港华联超市。现在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律师给我发了一份律师函,意思是说我侵犯其商标权!

查看陈福增律师的回答

陈福增律师 上海-静安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您好,司法实践中,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会先判断该行为能否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换言之,被诉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使用,是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只有使用在商品或服务场所上的被诉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功能时,才进一步判断该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从客观使用方式来审查被诉标识是否突出使用。应遵循整体观察为主、局部比较为辅的比对原则,结合标识的使用位置、标识大小、使用颜色、使用环境及有无其他参照标识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例如,标识标注于商品及包装或服务场所的显眼位置,标识的字体进行加大加粗,标识的颜色与该标识的背景形成反差,没有标注或不规范标注、不显著标注自己的商标、企业名称信息等,均构成对被诉标识的突出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诉标识仅是偶尔使用,相关公众难以将这些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就不能认定为突出使用。
    其次,从使用人的主观意图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将被诉标识作为识别来源的意图。《商标法》主要禁止行为人擅自对他人商标商誉攀附的主观故意,规制的结果侧重于混淆的可能。因此,商标使用的主观意图,主要考虑使用人是否有意将该商标用于混淆商标权人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如果使用人并没有使用他人商标以期混淆相关公众的意图,那么,该使用行为就难以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最后,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还应考虑相关公众的认知。在商业活动中,相关公众看到某个商标标识可能会识别该标识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商标只有获得相关公众更强、更佳的认可,才能获得更高的商誉和更好的经济利益。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司法实践中,被诉标识的使用使相关公众客观上对该标识产生或可能产生来源识别的认知,被诉行为便构成商标使用,而无需考察使用人是否具有将被诉标识用作商标的主观意图。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骗子会把视频发给通讯录吗 骗子会把视频发给通讯录吗 18065人查看

李庆欢律师 广东-中山 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

被别人录了隐私视频怎么办?求你帮帮我 13020人查看

杨永春律师 云南-昆明 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

发布咨询

关注法妞问答,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990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