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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蛋黄的大白熊

北京-朝阳区综合1个月前

北京公立幼儿园工作,上班初与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单位另外要求在合同上手写了几条假如离职需要赔付较多的条款。请问额外加的这几条有法律效力吗?单位给了集体户口,当时又手写签署了一系列条款,具体内容大概是说去合同期未满离职,需要按照未履行月份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比例缴纳,签署六年,如果干了两年,按条约计算需要赔付38万,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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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美妍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 您好,就您提到的情况,如果是在合同上手写部分条款、而您本人签字了,这些条款的效力与合同打印条款一样,都对双方有约束力。
    关于服务期未满就离职问题,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薪资标准、单位因劳动者离职重新招人成本等因素,判令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一定的损失。具体而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北京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协议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因落户指标约定服务期,而劳动者又签字确认了,服务期未满就离职,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法院认为,该等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将来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损失,并因此酌定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一部分费用。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结合您所在岗位的薪资等标准综合判定。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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