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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立幼儿园工作,上班初与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单位另外要求在合同上手写了几条假如离职需要赔付较多的条款。请问额外加的这几条有法律效力吗?单位给了集体户口,当时又手写签署了一系列条款,具体内容大概是说去合同期未满离职,需要按照未履行月份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比例缴纳,签署六年,如果干了两年,按条约计算需要赔付38万,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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