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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公司法务1个月前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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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宇萍律师 江苏-南京 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

  • 您好,如果公司账户与公司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资金用途复杂,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的,构成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混同,公司已经失去了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该情形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条法律规定属于刺破公司的独立法人面纱,在财产混同时,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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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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