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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区劳动工伤1个月前

我为北京某派遣公司的一名劳务派遣工,委派到北京某国企工作。所遇问题如下;
第一,某国企劳务派遣工以辅助岗位工作上岗,但工作性质于北京某国企正式员工工作相同。是否合法?
第二;劳务派遣工工资待遇和北京某国企员工年综合工资差距金额在2万元以上。是否合法
第三,劳务派遣公司,拖欠多名派遣工保险长达6/14个月。是否合法?
第四,派遣公司,每月收取派遣工100元管理费,年底年终奖收取2000/4000元不等的管理费。是否合法?
第五,北京某国企,节假日余派遣工在岗值班,且没有加班费。是否合法?
第六,派遣公司和派遣工续签合同,每年一签是否合法?且合同只有劳务派遣公司一分。

查看孙美妍律师的回答

孙美妍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 您好,就您所述几个问题,分别回复如下,供您参考:
    第一,劳务派遣岗位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者的举证义务要求相对较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如果在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您在该国企担任的岗位是辅助性工作人员,您若想证明该岗位并非“辅助性”,则需要您提供证据证明您与其他同岗位员工(非辅助性)实际工作内容基本完全一致。司法实践中,有员工提交了同部门其他同事的证言,但法院认为:证言只能证明二人在同部门工作,实际分配任务的工作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实际工作内容可能不完全一致,导致法院认为“尽管同部门,但此等劳务派遣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辅助性岗位的要求”。
    第二,不同员工之间的工资存在2万以上差额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也要结合员工的实际工作量、工资基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结合上述第一点,单位分配任务的工作量、工作难易程度、员工个人能力以及实际工作内容等均不完全一致,各员工之间的工资收入允许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尽管《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有的法院也会综合判断,认为其他某一位员工的收入情况无法直接作为当事人主张工资差额的比对样本。也就是说,工资有差额,不一定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
    第三,劳务派遣公司拖欠社保,属于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缴。如果单位拒绝为您补缴,您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如果事实上无法补缴,可以考虑以赔偿社保同等金额的损失为请求申请劳动仲裁。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派遣公司收管理费系违法,在保留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要求返还。
    第五,加班和值班并非同一概念。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且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一般不认定为加班,也不支持加班费。
    第六,派遣合同需要二年以上,一年一签违法。劳动者不保存合同文本存在风险,建议要求派遣公司一式二份,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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