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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嗝的树懒

广东-广州房产纠纷1个月前

¥5.00

您好!我这边是关于二手房交易的,我是买房方(乙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卖方应在2018年7月1日前迁出户口,我的问题针对的条款全文是:“对于居间代理服务合同(编号0018XXX),丙方(中介)同意预留壹万元整中介居间代理服务费直到甲方(卖方)户口从该房屋迁出交齐,甲(卖方)同意如2018年7月1日未迁出,甲方先垫付壹万元整中介居间代理服务费”,现在甲方(卖方)实际是7月12日迁出户口的,已构成违约,追要违约金甲方不配合。我的问题是,合约中声明的甲方先垫付的壹万元整的中介费,我(乙方)可否当作违约金抵扣了,也就是我不用再去付款给中介方那壹万元预留款了,我和中介之间不需要再去结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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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艾香律师 广东-广州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59"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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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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