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 广东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 广州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您好!我这边是关于二手房交易的,我是买房方(乙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卖方应在2018年7月1日前迁出户口,我的问题针对的条款全文是:“对于居间代理服务合同(编号0018XXX),丙方(中介)同意预留壹万元整中介居间代理服务费直到甲方(卖方)户口从该房屋迁出交齐,甲(卖方)同意如2018年7月1日未迁出,甲方先垫付壹万元整中介居间代理服务费”,现在甲方(卖方)实际是7月12日迁出户口的,已构成违约,追要违约金甲方不配合。我的问题是,合约中声明的甲方先垫付的壹万元整的中介费,我(乙方)可否当作违约金抵扣了,也就是我不用再去付款给中介方那壹万元预留款了,我和中介之间不需要再去结算了?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赵志国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凡涛律师事务所
四川简兴律师事务所主任,四级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本
帮助人数:69人 粉丝人数:648人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执业于四川雁南飞律师
帮助人数:53人 粉丝人数:3365人
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帮助人数:327人 粉丝人数:1274人
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帮助人数:19287人 粉丝人数:21456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