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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于签订《股票质押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以其持有的上市28万股流通股票为《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违约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但是现在B公司质押的该股票也因B欠C的债务诉讼被法院冻结。
请问:C公司提出A与B的股票质押合同因为超过了法定质押上限60%,应为无效。而且A只能享有本金而没有利息的优先授偿权。所以质权人A只能在质押率上限60%内优先授偿,除质押率外的要给法院冻结方授偿,对吗?但是,A说他与B办理的是场外质押登记不受60%限制,且要将所有债务本息都用还剩的18万股票先授偿。A和C应该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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