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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劳动工伤1个月前

¥100.00

我是2018年7月份进入A公司工作,2019年7月份离职,2020年7月份又入职A公司工作,2021年3月份离职。再A公司工作的期间从未给我交过社保,还有工资未给我结算,目前因为工资拖欠问题我要起诉他,能不能连同未缴纳社保一起起诉,有没有赔偿的标准,和相关的规定?还有一点是2020年8月份开始,我的社保是挂在老家的一个公司缴纳的,对起诉未缴纳员工社保有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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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学军律师 浙江-金华 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有关规定,缴纳社保问题属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非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范围,因此要求补缴社保请求劳动仲裁委不会予受理。同时,你的社保挂在老家的另一个公司,你现就职的公司也夫法给你再保。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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