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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房产纠纷1个月前

¥30.00

姚律师你好,我是安徽宣城人,2018年在伟星公元天下购买房屋面,合同交付时间是2021年7月31日,2020年伟星物业给我们电话去取房,由于我们不需要提前取房,故没有去,今年按合同约定取房,物业告知取房需多收取1年半的物业管理费用,这合理吗,依椐是我们和建设方伟星物业签定了补充协议,提前取房补充协议,如果我们没有提前入住,是不是也要收取该笔费用,我们是否可以拒付,如果物业不让我取房,如果我们不交之前一年半的物业费用的话,对方是否违约,对方如柜不让我们取房,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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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向楠律师 安徽-宿州 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

  • 你好,一、你和物业公司沟通,要求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二、告知物业公司我们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拿房,并未违约,他们通知提前交付房屋,我们并未同意,不构成违约。第三,如果他们公司拒不交付房屋,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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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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