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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产纠纷1个月前

¥30.00

您好!我2020年在天津市北辰区地铁三号线150米处买了一套小底商,当时宣传单上告知我买的商铺是41·72平米,房号标明是5-20。可是我交完钱?后,今年6月29日交付房子时,合同上却写着5-106号32·72平米?这算不算欺诈行为,我需要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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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红丽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坚观律师事务所

  •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您可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要求赔偿您因此产生的损失。当然如果您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差价损失。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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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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