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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施法条文不明确,我楼顶养鱼养花,城管处理结果是〈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据我查询楼顶应全体业主共同活动区域,本人占用此部分应由业委会通过,但本住宅小区没有业委会,我查询物业管第五十六条内容与楼顶问题不符,是关于停车位租赁内容的,
现请教1楼顶的属性问题?
2城管处理结果是否妥当?
3本人有疑虑怎么维权?
李孟霞律师 上海-长宁区 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1个月前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严加忠律师 河南-信阳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承办的案件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将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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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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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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