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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机器设备出资,公司章程显示其机器设备作价80万人民币,乙丙各以20万元人民币出资,且都按期足额缴纳完毕。后A公司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A公司现有财产150万元。B公司经调查发现,甲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评估作价不合理,遂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发现仅值人民币30万元。问题:
1、甲的行为性质?为什么?甲应当负什么责任?谁还应当负责
2、B公司可否要求A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3、B公司还可以要求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王传栋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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